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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自由不是西方专利,而是我们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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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文字,是我上个月在广州学而优书店做讲座的部分文字记录,来自学而优书店的录音整理。我这里不作修订,只改过一两处错字。我以宋朝为例,从社会、政治、经济三个角度,来解释中国的自由史,试图扭转一下今天的社会公众对历史的诸多偏见。

我为什么要提重新发现自由史?一直以来,我们从教科书和主流历史学家那里看到的东西一般都认为中国的历史、中国的传统都是“专制的、黑暗的”,甚至推论出中国人现在之所以有种种的不足,包括不是很民主、自由,都是归因于文化传统。

我在微博上还看到一个人说,如果仅仅是引进西方的制度,不改变文化基因,中国人还是享受不了自由,或是不配享受自由。类似这种极端的话我觉得是基于对历史的误解。我们很多时候对历史的叙述和解释都是带有偏见的,有一种来自西方的、来自启蒙主义的一种预设的立场。我们能不能打破这个预设的立场,重新来发现历史和传统。

宋朝结社自由度很高

以宋朝为例,宋朝的社会组织是很丰富的。甚至我觉得不亚于美国。我们知道美国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有些可能很无聊,很古怪。这些在宋朝都是有的。简单地说,宋朝的社会团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大类是属于工商性质的。这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民营企业协会和其它的各个工商协会,但是它种类非常多。卖布的、卖鱼的、卖菜的、卖其它乱七八糟的都可以成立一个团体。这些团体当时叫“团”,或者叫“行”。还有一些手工业的,比如打铁的、做木桶的,这些都有自由的团体,当时叫“作”。“行”,“团”,“作”都是宋代工商类的社会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在杭州,这些团体基本上有几百种。

另一类是非盈利性质的。比如有各种各样爱好的人,就可以成立自己的一个团体。比如喜欢吹笛子的,喜欢文学的,喜欢吟诗的,信奉佛教功德的,你都可以成立一个团体。几个女孩子也可以成立一个女人社,这是在唐宋的时候比较流行的。包括有一些很古怪的团体,比如在北宋有几个读书人成立了一个团体,目的是给政府官员起外号。这个我们想象起来很无聊,但从另一个方面证明当时的结社自由度还是很高的。

皇帝一个人说了不算

追求自由不是西方专利,而是我们的传统

宋太祖赵匡胤(*/网络图片)

很多人都认为皇权到了宋朝有一个集中的趋势。但我不这么认为。你可以说到了宋朝中央集权有了一个集中的趋势,但中央集权不等于皇权专制。它是两个概念。宋朝的皇权,平心而论,是受到制约的,皇帝是不可能为所欲为的。

宋太祖时有三个宰相辞职,那么就要任命赵普为新宰相。当时遇到一个问题,宰相辞职了,任命书就没有人来签字。按照宋朝的制度,诏书或者说圣旨,一定要有宰相署名才有法律效力。但这个时候找不到宰相来签任命书。宋太祖说:“宰相是由我来任命的,要不然这个诏书我签就算了。”但是赵普坚决不同意,因为按照制度,诏书不是皇帝一个人想下就下的,你一定要通过宰相机构的附署才有效。所以那时候就发生了任命危机,这个危机说明当时的皇权是有限度的。当然,宋朝也有一些皇帝自己下了诏书去让政府执行。但这种情况下,宰相可以不执行,不执行不会被追究,因为这是宰相的权力。

再从更普遍的角度来说,从宋朝的制度来看,对宋朝的制度,我用一个概念来形容它,叫做“复合型的二权分立。”二权分立是从三权分立借用过来的。复合型的意思是它有几层的二权分立。比如,第一层就是皇帝的统治权和它的合法性的分立。宋朝的理学家提出了“道统”的概念。“道统”和“治统”是相对的一对概念。宋朝理学家认为“道统”和“治统”是可以分离的,彼此是可以独立的。这就意味着,一个政治家,一个王朝或一个皇帝可能获得了一个统治天下的权力或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他获得了统治天下的合法性。这个合法性还是要由士大夫去论证、支持或提出反驳。

第二层,从权力结构层面来说,就是君权和相权的一个分割。按照中国儒家的典型观点,皇帝是最高的权威,或者是最终的仲裁者。但是皇帝不应该也不能插手很具体的国家治理。具体治理国家的权力应该由专业的团队来执行。这个专业团队叫政府。具体治理国家的权力是归政府、归宰相的,而不是归皇帝,所以这也是一个二权分立。

第三层,既然宰相是治理国家的主体,他的权力就很大,需要一个权力去制约他。由什么来制约他?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或者一个系统,这是一个由御史大夫等组成的监察系统。我个人认为,这个有点像现代的议会,但是它不是选举产生的。但是它代表了天下的公道、公义和人民的力量。

经济角度:宋朝实行财产私有

到了宋朝之后,实行非常彻底完整的私有化。宋朝立国时的土地政策是“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它的意思就是承认土地私有化的现实,国家不特别制定土地制度去改变现状,而且承认所有权私有化。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宋朝的产权非常发达。

从一个例子来看,宋朝一块田地可以分割成多个层次的产权或物权。比如这块地的所有权是归袁老师(现场嘉宾)的,但是严老师把这块地租给了吴宁(现场嘉宾),吴宁租到了这块地就有他的租佃权,他如果跟袁老师达成协议,永远把这块地租下来,那么他获得了一个永佃权,这个永佃权不是所有权,只是一个永久性的使用权,他还可以继续把这块地的使用权租给另外一个人,另外一个人可以获得一个有限的使用权。所以一块地至少可以获得三个层面的物权,这种分得这么细的物权今天还没有,但是它从宋朝到清朝一直都有。

“土改”之后,我们的产权基本就收为国有(小编注:其实是党有)了。因为产权发达,所以宋朝契约发达,你所有的买卖都已契约为准。

我为什么要挑这个题目?我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扭转我们一直以来的成见。我企图用过去存在的事实来反驳一下这种成见。因为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我们都有一个追求自由的因子,追求自由也是我们的传统,不是西方的专利。

纳闻 | 真实新闻与评述:追求自由不是西方专利,而是我们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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