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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碗熟肉十倍赔偿”案申请再审 代理律师这样说

“卖150碗熟肉被判十倍赔偿”案又有新进展。4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代理律师、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主任林玉成处获悉,4月29日他们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150碗熟肉十倍赔偿”案申请再审 代理律师这样说
2021年7月,邵某在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共计实付4499.16元。后买家邵某王女士出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回邵某4499.16元货款,并支付原告十倍赔偿计44991.6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人认为买方系职业打假人,不应该获得支持。另一些人则认为,自制熟食也是食品,应该适用退一赔十。

后重庆一中院对此发布了情况通报,称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已于2022年4月7号做出二审判决。4月22日下午,法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通报中还表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相关后续情况,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信息发布。

4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代理律师、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主任林玉成处获悉,他们已经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林玉成表示,本案不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钓鱼式”打假行为,违反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对话律师

北京青年报:您什么时候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

林玉成:我们是4月29日上午提交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在3个月之内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北京青年报:涉事店铺的情况目前是什么样?

林玉成:接受委托后,我去现场看了,所有证件都是齐全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毛妈妈经营部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进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毛妈妈经营部名义上是个人独资企业,但本质上其实是小作坊,平时的管理也是以小作坊的管理方式运行的。

北京青年报:本案中,食品外包装、标签的问题您怎么看?

林玉成:根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无标签,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再审申请人,其法定标识义务仅限于“采取适当的方式”,并未苛求须以张贴标签的方式进行标识,张贴标签并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标识要求。这里我需要说一下,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标签,因为它已经通过网店的告知、购买群的交流等途径把传统标签告知的时间、厂家、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都告知的清楚了,还向买方发送了提示。这足以证明毛妈妈经营部已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邵某贮存条件、保存方式、如何食用等信息,已充分履行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法定标识义务。

北京青年报:这次申请再审,提出了什么诉求?

林玉成:我们请求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货款4400多块钱,因为那个产品对方已经使用了,没法退了。

北京青年报:本案中“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您是怎么认为的?

林玉成:我认为本案不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退一赔十”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毛妈妈经营部生产的食品实质上并不是“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那就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这个案子里,购买者对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食用方法和保存方法都是明知的,即便从生活经验和常识的角度出发,也不会产生误解。且卖方已通过微信聊天、拍摄视频等方式向客户反复提醒贮存条件、保存方式、如何食用等信息。因此,如果毛妈妈经营部生产的食品本身并没有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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