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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通过引渡法案对引渡制度进行“全面更新”

(纳闻记者李文瑞综合报导)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一项引渡(修正)法案,旨在改革 1968 年的《引渡法》,并使其及相关法案符合国际规范。

4 月 4 日,律政司第二部长汤华文在国会发表讲话时表示,该法案的目标是新加坡引渡制度的“现代化”。

“虽然许多概念在 [Extradition] 法案在今天仍然具有相关性和适用性,除了在 1970 年和 1998 年进行了小幅修订外,该法案基本保持不变,“童说。

该法案 (pdf) 中包含的修正案考虑了全球发展和国际惯例,是对《引渡法》的“全面更新”。

新加坡法律部为该法案研究的普通法和大陆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马来西亚、法国、日本和美国。

唐强调了该法案中涵盖的两个改革领域:如果一项罪行的最高刑期为两年或以上(“门槛方法”),通常会被视为可以引渡的罪行,以及对向提出请求的外国引渡逃犯的现有限制将被扩大。

“阈值”方法替代“列表”方法

1968 年的《引渡法》仅允许对已定义清单上的犯罪进行引渡,这被称为“清单方法”。 这种方法在当时是常态,并且与 1966 年英联邦内的伦敦引渡计划的方法相一致。

2002 年,伦敦计划被修改为采用门槛法。 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英国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以及法国和日本的司法管辖区也采用了门槛法。

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处罚门槛也与国际惯例接轨。

唐还指出,“根据新加坡和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到惩罚”的可引渡罪行的要求将保持不变。

将扩大对外国引渡的限制

该法案对引渡请求增加了四项限制,包括逃犯在缺席、没有重审机会的情况下被定罪,或犯罪性质为军事而非刑事犯罪的情况。

“拟议的修正案寻求在国际合作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童说。

该法案提出的另一项修正案是允许逃犯同意他们的引渡,而不是经历整个引渡程序。

唐说:“这节省了国家资源,并防止逃犯在新加坡被拘留超过必要的时间,因为如果征得同意,就不需要进行全面的引渡听证会。”

但是,逃犯的同意必须是自愿的,并且逃犯必须被告知给予同意的后果。

佟说:“除非逃犯放弃这样的承诺,否则将获得请求国的特殊承诺。”

“这意味着逃犯只会因引渡请求中所述的罪行而受到起诉,而不是因其他罪行而受到起诉,”他说。

唐指出,允许逃犯同意引渡与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英国和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一致。

现有引渡条约优先于修正案

在回答国会议员关于引渡法案对当前双边条约和安排的影响的问题时,唐表示,该法案的修订一般不会影响现状。

“新加坡现有的引渡条约将是我们对外国和领土承担国际义务的主要来源,”他说。

至于政府是否预计引渡案件会激增,童说:“我们的经验是,各州将继续为最严重的罪行寻求引渡。”

“因此,在此基础上,鉴于这些修正案,我们预计不会出现异常飙升,”他说。

据新加坡当地报纸《海峡时报》报道,在过去十年中,已有四名逃犯被引渡回新加坡,而新加坡已将八名逃犯引渡回请求国。

童说:“引渡是国际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法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通过这些修正案,新加坡将通过国际合作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他说。

国际刑警组织的标志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新加坡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创新中心展示。(Edgar Su/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