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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案】裁定「光時」煽分裂 國安法首案罪成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葛婷) 首宗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兩項控罪及在高等法院受審的侍應唐英傑,昨日被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俱罪名成立。法院首次裁定所謂「光時」口號有「港獨」及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而被告唐英傑展示「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語境因素,在案發日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律政司依法起訴及在高等法院審結的首宗國安法案件,並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決,特別是對案中「光時」口號的解讀和判定,將對日後同類案件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自去年7月1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柙。他昨日被裁定兩罪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國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頒下的長達62頁的判詞解釋裁決理由,其中有相當篇幅針對是案的大爭議點,即所謂「光時」口號的分析和裁定。


庭審後,押解唐英傑的囚車駛出高等法院。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專家均對「光時」含分裂意思無爭議

判詞指出,綜觀控辯雙方合共3名專家證人的供詞,「光時」口號帶有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即目標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辯方專家證人亦在報告中提及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法庭重申,本案議題並非「光時」口號是否只有單一意思,而是能否構成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控辯雙方3名專家均不爭議案發時「光時」口號,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故法庭毋須處理雙方專家就研究方法的分歧。


就「光時」口號的解讀,法庭同意控辯雙方專家所指,須考慮「語境」,而法庭考慮語境的因素包括:被告駕駛掛有「光時」旗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行駛、途經主要馬路及以繞圈行駛、無視警方指示拒絕停車,及案發當日為7月1日,具有特別意義,即中央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當日也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天,街上有反國安法示威。


考慮是案被告展示「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以上「語境」因素,法庭能在無困難下總結出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同時,由被告案發前與他人對話的短訊內容,顯示事發的日子、地點、時間是有揀選過的。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被告案發時將「光時」旗幟插在背部,駕駛電單車駛經港島區多條主要幹道展示口號,反映他完全明白口號帶有「港獨」意思,以及有意圖吸引公眾及更多人注意,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因此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


駕電單車衝警防線屬恐怖活動

至於恐怖活動罪,判詞指,法庭着重的是行為本質,是否造成嚴重傷害只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電單車是潛在的致命武器,若故意撞向人群,無疑是嚴重危害他人安全。被告當日以警員為目標,多次挑戰警方,沒理會警員大聲叫喊、手勢示意,甚至發射胡椒球彈而停車,是公開蔑視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被告根本可以轉換行車路線駛向銅鑼灣應約,卻選擇繼續衝擊警方防線,每次經過防線都加速,最後更撞向3名警員,為警方及途人製造危險環境。


法官強調,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撞向警員等同意圖破壞法治,危害到社會及公共安全,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的恐懼,令他們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及變得無法無天。被告行為清楚顯示,他意圖衝擊法律與秩序,令公眾擔心自身安全,肯定被告的意圖是要引起公眾對「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這一政治主張的關注。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意圖打壓或遏止反對聲音,而威嚇部分公眾等同威嚇整個社會,遂裁定被告恐怖活動罪罪成。


被告還柙至明日判刑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俱罪名成立,還柙至明日(29日)求情及判刑。


唐英傑案檔案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背景:唐英傑(男/24歲)、綽號「重甲」、洋名為「Leon」、中五畢業、任職餐廳侍應


控罪內容: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干犯香港國安法,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一項恐怖活動罪、一項屬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告首次提堂後還柙至今


控罪刑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


爭議重點:控方提出應採納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供詞,解讀「光時」口號有「解放香港,改變時代」及「推翻政權,取而代之」的分裂國家之意味,質疑兩名辯方專家證人的專長非中史或中文,報告不能協助法庭理解口號意思


辯方聲稱,即使劉智鵬對「光時」口號提出可行的解釋,亦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與被告詮釋一致


審訊進展:6月23日開審,審期15天,7月27日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還柙至7月29日求情


裁決判詞摘要


●綜觀控辯雙方3名專家證人的供詞,「光時」口號是否有「港獨」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性質涉及分裂國家的意思


●辯方稱「光時」口號非常含糊及不能構成分裂意思,但與辯方專家承認「港獨」是其中一個可能意思自相矛盾


●法庭考慮到展示「光時」口號的背景和合理影響性,包括當日是香港回歸紀念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實施首日,當日還有反國安法示威,因而總結出口號當日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足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被告當日完全明白口號帶有「港獨」意思,以及有意圖吸引公眾及更多人注意,以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


●法庭對恐怖活動罪的裁決是着重於行為本質,是否造成有人嚴重傷害只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


●被告連衝警方4道防線及撞警,等同公開蔑視及破壞法治,危害社會及公共安全,意圖威嚇公眾去達到其政治主張


狂徒致電恐嚇3主審法官


(記者 蕭景源)國安法指定高院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昨日裁定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罪成後,於下午5時接獲恐嚇電話。其中,杜官接到的恐嚇電話由一名職員接聽,男子威脅稱:「我會放炸彈炸你。」隨後,男子又辱罵和恐嚇另兩名法官:「我會斬死你哋,將你哋放血。」案件已交由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跟進調查。



律政司:嚴懲卑劣惡行

司法機構發言人昨日表示高度關注事件,並強調任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律政司發言人指出,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恐嚇並威脅其人身安全,特區政府必定嚴正執法,絕不會容忍這種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卑劣惡行,警方會將不法分子早日緝拿歸案,保障社會安寧。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律政司警告,恐嚇屬嚴重罪行,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


此前,國安法指定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總裁判官蘇惠德接到死亡恐嚇後,將黃之鋒等違法攬炒政棍及黑暴分子送入牢房的國安法指定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其辦公室亦由去年 5月中開始不斷受到電話滋擾,警方灣仔重案組接手調查。陳官當時透露,有其他法官及司法機構職員同樣受到滋擾,又呼籲所有有良知的市民,特別是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教育者等法律界人士,要旗幟鮮明地站出來譴責破壞法治的行為。


社評:國安法首個判例令法律紅線更加清晰


首宗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昨日裁定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這次法庭判決,首度明確裁定「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確定煽動分裂國家、實施恐怖活動違反國安法的司法含義,形成具指導性、約束力的判例,是國安法司法實踐的重要一步,令國安法可以有效發揮對危害國安罪行的震懾作用;同時讓法律紅線更加清晰,有助市民自覺遵法守法抵制「港獨」,不以身試法。


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香港文匯報資料圖片)


「光時」口號由「港獨」分子梁天琦最先提出,在修例風波期間大行其道,被普遍認為是宣揚「港獨」分裂主張的口號,亦成為本案被告煽動分裂國家是否罪成的關鍵。昨日法庭判詞指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法庭合理地相信被告展示的字句,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法庭重申,案件的重點並非「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是能否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從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亦無法排除、推翻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性質的專家證供。判詞清晰無誤確立了「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更重要的是,確認利用「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屬於觸犯國安法的罪行,消除了「光時」口號是否違反國安法的「灰色地帶」,讓所有人清楚法律紅線所在,更明白挑戰法律勢必受法律制裁的後果。


另外,針對恐怖活動的控罪,判詞指出,被告的行為蓄意挑戰警方,亦是挑戰法律和公共秩序,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恐嚇公眾為求達到政治目的;判詞特別提到,在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條條文下,法庭不用證明這些活動最終有無引致他人實際嚴重受傷,只需要考慮行為的本質,因此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行為不涉及危險活動。判決顯示在國安法規定下,法庭判斷恐怖活動行為採用嚴謹的標準,認定和制裁恐怖活動以行為的目的和本質為依規,準確把握了立法原意。


圖為押解唐英傑的囚車駛出高等法院。(香港中通社)


在國安法實施滿一周年之際,特首林鄭月娥曾強調,國安法是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區政府不會讓法律形同虛設,警方行動一定有充足證據搜集,而最終檢控決定由律政司負責,不受任何干預,強調國安法的目的亦包括防範及制止,為社會帶來阻嚇作用。落實香港國安法,保障國家安全、香港長治久安,除了警方依法執法、律政司依法檢控外,法庭依法判決,可以在本港普通法制度下形成具有指導性、約束力的判例,是國安法在本港實踐落地的重要一環。國安法首例判決,是國安法司法實踐的重要里程碑,不僅釐清了重要法律原則,對後續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而且可以形成執法、檢控、司法共同防範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完整法律機制,證明國安法並非「無牙老虎」,可以彰顯「一法霹靂安香江」的法律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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