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舅舅价值 100 多万元的房子竟被外甥以 30 万元的超低价卖了?
万万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更是出人意料…..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委托代售引发的官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事件:舅舅委托代售,外甥低价卖房
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阿华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2016
年 6 月,阿华以 3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曾阿伯事后发现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
价值 100 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 ” 没错
“,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
焦点:房子被 ” 贱卖 “,外甥要不要赔?
因房子被外甥 ” 贱卖
“,曾阿伯心里不痛快,为此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下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曾阿伯起诉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
贱卖 ”
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面对舅舅的起诉,外甥阿华答辩说,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
2016 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约为 100 余万元。
判决:外甥被判担责,赔偿 70 多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曾阿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阿华是否真的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赔偿损失 70
多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今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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