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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敦到基加利,需要途径斯特拉斯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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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敦到基加利,需要途径斯特拉斯堡吗?

6月14日星期二深夜,英国政府运送难民到卢旺达的第一班飞机因为欧洲人权法院最后一刻的干预而未能起飞。

长期以来,在欧洲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西北高、东南低”的大格局下,跨越英吉利海峡的难民和非法移民问题一直困扰整个英国政界,并且在脱欧问题中也扮演了不低的戏份。保守党政府誓言彻底解决问题,然而因为包括英法冲突在内的各种原因,最近几年在英国海岸登陆的难民和非法移民人数反而激增。

本地安置有其极限,也挑战本国选民的容忍程度和政治利益,在国际上,包括以色列、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国家尝试过出钱将本国不愿意收留的难民和移民安置到其他国家。然而,这类“单程票”措施因其推卸道德责任的本质和并不低的执行成本而备受争议。

英国同样没什么其他办法。约翰逊及内政大臣普里蒂·帕特尔在4月宣布,将把非法移民和寻求庇护者重新安置到卢旺达,以期控制移民和难民问题对英国本土社会的影响、减轻财政负担并且“打掉人口贩子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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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换,英国承诺将向卢旺达提供发展资金 / 网络

几个月过去,这项本质上服务于争取保守党内部强硬排外派别并且尚未正式执行的政策,已经加剧了《是,大臣》式的内阁大臣和文官之间的冲突,刺激了保守党内战(比如前首相特蕾莎·梅早就在下议院公开质疑该计划的“合法性、可行性、有效性”),引发了英国国教会领袖坎特伯雷大主教和首相之间的口水战,甚至把查尔斯王子拖进了涉嫌王室干政的危机,更让英国饱受国际社会的谴责。

而随着欧洲人权法院在最后一刻的介入,英国政府面对这个旷日持久的问题,注定还要继续头疼下去。

四个法院之间的法律斗争

撇开所有的道德考量和政策评估不谈,围绕着难民问题,单单法律斗争就已经足以让人眼花缭乱了。关于当前英国政府的卢旺达计划,有两个平行的司法过程正在进行:6月8日,由两个英国人权团体以及面临被重新安置的个人针对内政大臣发起一项诉讼,这个案子直接由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受理;另一边,6月10日,高等法院也接受了一项申请,确定将会在7月份举行针对整个卢旺达计划的听证会,以裁定其是否合法。

而眼下的诉讼,所要决定的并不是卢旺达计划本身是否合法,而是内政大臣在法院确定该计划合法之前就让这些人上飞机是否合法。

起诉方希望以相关个人有可能在卢旺达面临各种风险为由。从高等法院获得临时禁令,暂时避免难民们被轰上飞机。但高等法院拒绝了这一请求,理由是相关人士在等待7月份司法审查结论期间在卢旺达遭遇伤害的可能性非常低,相比而言,内政大臣有就移民事务作出政策决定的权力很重要。

难民和人权团体随即首先向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体系内地位第二高的法院即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提起上诉,要求推翻高等法院的判决。其法律上的理由是: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预设了卢旺达政府将遵守其在与英国政府签订的备忘录中做出的各种保证,这一预设是错误的。

6月13日,上诉法院也宣布驳回上诉,理由是上诉法院在申请临时禁令方面的法律角色非常有限,只能因为纯粹法律层面的理由驳回高等法院判决,而在这个裁决中高等法院法官没有犯法律错误。

最后,一名伊拉克籍难民向联合王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提起了上诉,请求允许对于上诉法院的上诉判决进行进一步上诉,理由是上诉法院法官认定了高等法院法官的预设是正当的,但是上诉人认为上诉法院法官的这个判断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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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所在地外景 / Supreme Cour

6月14日稍早时候,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难民方的诉求也再次没有获得响应。以下是最高法院令人眼花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并没有认为高等法院法官预设了卢旺达政府会遵守备忘录,而高等法院法官也没有做这个预设。但是高等法院法官确实有理由重视一个主权国家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而至于法官对这个保证究竟有多看重,则由这个法官本人说了算,而不是上诉法院可以管辖的法律错误,因此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是正确的。此外,政府法务部门向最高法院保证,假设7月份高等法院裁定卢旺达计划不合法,那么英国政府将按照与卢旺达的备忘录中的相关规定把被重新安置的人再接回来,因此没有理由进一步上诉。

以上涉及三层法院的复杂的流程还只是在英国国内的司法程序。6月14日晚间,在海峡的另一边,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决定接受寻求庇护者的申请。该法院下达指令,要求英国政府只能在高等法院裁决卢旺达计划合法的情况下,再留出一定的时间,让飞机起飞。

依据《法院规则》第39条“临时措施申请”,欧洲人权法院有权向任何缔约国政府下达临时指令,但是这仅限于当事人有迫在眉睫的风险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名来自伊拉克的寻求庇护者如果被送到卢旺达,确实存在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又因为英国内政部让飞机立即起飞的决定变得迫在眉睫。

迫于该指令,6月14日晚间那班原定运送难民到卢旺达首都基加利的飞机,终究在最后一刻被拦截。

英国国内三层法院的层层放行,最终却被海峡对面的欧洲人权法院以一纸临时指令暂时推翻,这在英国国内引起了更大的舆论争议和政治风浪。

脱欧,并脱欧洲法?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重新掀起了一个争吵了几十年的问题:《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主权之间的关系。

虽然英国退出欧盟之后不再受到欧洲法院的管辖,欧洲人权法院却不是一个欧盟机构,而是依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机构。英国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因此由于这一国际条约的效力,英国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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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所在地外景 / Wikipedia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欧洲人权法院是在当事人穷尽了国内救济手段之后,也就是说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才作出判决,但这个判决并不是针对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的上诉判决,而是与高等法院早先判决平行的判决,只不过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与高等法院的法官对于卢旺达政府的保证作出了不同的评估,而临时指令的存在又给了欧洲人权法院以执行意志的临时工具。

英国首相约翰逊在欧洲人权法院宣判之前便扬言,如果判决不利于英国政府,英国或将退出《欧洲人权公约》;而在宣判之后,副首相兼司法大臣多米尼克·拉布公开表示,欧洲人权法院过度拓展了管辖权,因为这个判决并不是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做出的,而是依据欧洲人权法院内部规则以及该院自身的先例做出的,英国则从未签约对于这样的内部规则表达同意。所以尽管英国政府依据国际法需要遵守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但是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其管辖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拉布的反驳听起来有合理之处,但是这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这并不是欧洲人权法院第一次诉诸第39条规则发出临时禁令,几十年以来,该条规则已经适用于一系列针对英国政府的诉讼,而上述案件都可以构成本次判决的先例,因此即使英国政府认为欧洲人权法院的内部规则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也无法否认先例的约束力。

相比于主要受到草根群体追捧的脱欧运动,英国对于欧洲法的抵触和担忧主要来自国内法律精英,包括许多大法官在内。讽刺的是,欧洲法遵循先例的原则恰恰是来自英国普通法,而不仅欧洲人权法院可以援引其早先判例干预英国,英国自己的法院也会这样做。

一个典型例子是去年苏塞克斯公爵夫人梅根起诉《每日邮报》曝光她的私人信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上诉法院的判决最终裁定梅根胜诉,就是依据欧盟法律和斯特拉斯堡的判决先例——但是此时英国已经脱离欧盟了。虽然严格来说这起事件发生的时候英国还在欧盟里,所以适用欧盟法在法律上是对的,但在当时,这还是掀起了法学界的讨论。因为依据遵循先例原则,梅根诉《每日邮报》案在未来对于英国的隐私权案件都有约束力,这意味着欧盟隐私权法会以判例形式在已经脱离欧盟的英国生效。也正是因此,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历史上的判决被一些英国法律界人士称为永久性地“污染”了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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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反对卢旺达计划的标语牌 / 网络

实际上,因为尚未涉及议会立法,卢旺达计划的法律纠纷还不算最严重的法律问题,只不过是被卷进了约翰逊政府的本土保守主义政治游戏中,但它依然因为欧洲人权法院的介入和遵循先例原则的存在,而导致了空前复杂的法律争议的集中爆发。

今年稍早时候,司法大臣拉布曾宣布本届英国政府正在酝酿一项新的制度:每年由司法大臣向国会提交一个单子,列举政府认为过去一年中应当被推翻的判例,一旦国会同意,上述判例就将在本身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失去在未来案件上的约束力。尽管听起来可能很令人惊讶,但是这件事即使真的落实,也并不在任何意义上破坏现有的宪法制度。因为议会原本就有绝对的权力推翻任何立法,更不用说法院判决,新的机制只是让事情更加方便了而已——英国宪法最核心的要义就是议会主权至高无上:议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作出任何立法,而法院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解释现存的法律,对于议会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无能为力。

但是在现代政党制度下,如果让先例失去约束力的机制太过方便,就会产生新的担忧:多数党政府想要剥夺个人权利未免太过容易,而法律的稳定性也会被削弱,这就引出了究竟什么是“权利”、而什么仅仅是“利益”的问题。

植根于法律之中的政治

英国法承认的权利来自斗争和传承,而非演绎和论证。在英国法中,站得住、敲得响的权利要么是为古老的立法、先例和习惯所确立的程序;要么是成文法和宪政传统划定的君权(包括政府权力)的禁区。前者发源自诺曼底王朝时期将地方上的案子调到王室法庭审判的令状体系,王室提供了一种把人从地方领主和教会的任意权力中拯救出来的救济渠道,后来演化为普通法下法庭的各种程序性权利,比如有权获得陪审团的裁决、不得强迫自证清白、法院可以颁布人身保护令等等。而后者来自过去八百年中议会及其所代表的各种势力与君主之间的斗争,典型例子是“无代表不纳税”。

所以,一方面来讲,英国普通法权利的渊源先于现代国家;另一方面,除了上述两类就只剩下可以上称论斤两的利益。

这不意味着英国法不保护更加实质性的利益,只意味着这种保护是有限的,而且可以随时被推翻。高等法院在卢旺达计划的案子中判决的逻辑,就是在起诉方的个人有可能蒙受的个人利益损失跟限缩政府的行政裁量自由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失(判决在未来是有约束力的)之间做权衡,两害相较取其轻。

与之相反,欧洲法在人权问题上的逻辑是首先承认一系列依据道德原则推演出来的个人权利,从而比如隐私权和难民的问题,因此判决就不再是需要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比如行政裁量的重要价值以及媒体监督的重要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而是变成是否有侵犯权利的风险的判断。简而言之,英国法官在做“比大小”,欧洲法官在做“打勾叉”。

由于上述这些冲突,一些政治家和法律工作者早就主张制定新的《不列颠权利法案》来取代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制定的《1998年权利法案》。6月16日,司法大臣明确表示计划在新的立法中排除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

在现实中,虽然国际条约可以带来一定压力,主权国家毕竟可以自行其是。国内法可以修改,国际法可以退出。一旦时势不再利于保护某些个人利益的努力,法律要么不再被执行,要么会被修改,如果修改不了则有可能被政治上的强力连根拔起而废除。考虑到《魏玛宪法》关于民主程序和基本权利的条款直到纳粹覆灭都还在形式上有效,指着欧盟文件或者德国《基本法》的某几条,认为是这些铅字保护了欧洲的民主制度和人的权利,未免过分书生气。

最近辞世的伟大法哲学家约瑟夫·拉兹提出,法律之为法律,在于仅仅凭借其作为法律这一点,法律就给人以排除其他所有对立的行为理由而遵守之的理由。比如,只要英国还在《欧洲人权公约》之内,英国政府尽管反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尽管酝酿着在未来挣脱束缚,但它依然必须排除其他所有支持让飞机起飞的理由而执行其判决。

但是,这一点仅仅在司法的语境下成立。在立法的语境下,如果我们讨论的对象有现实能力能够修改、退出、搁置或者曲解法律,那么法律的存在本身无法提供任何使之不要做这些事的理由。

从伦敦到基加利需要途径斯特拉斯堡吗?这不取决于斯特拉斯堡的法律推理,而取决于伦敦的政治算计。(责编 / 张希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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