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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2022 年 6 月 15 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官网发布公告说明,对近日媒体报道的「河北一婴儿因无核酸被医院拒诊后身亡」事件作出回应。


据院方回应:「患儿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生,生后 3 天到我院就诊,被诊断为疑似先天性巨结肠,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 17 天。


5 月 28 日凌晨因腹胀、发热再次到我院诊疗,患儿病情进展较快,病情危重,虽经积极治疗、抢救,仍不幸于 5 月 29 日 7:24 分死亡。」


院方表示,2021 年 6 月,患儿家属向属地法院起诉,2022 年 5 月医学会召开了医疗事故鉴定会,并出具鉴定结果,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截图



一级甲等事故,患方负主要责任?


此前,一名 ID 为 @是IU麻麻 的网友在公开平台发文称,2021 年 5 月 27 日,自己出生 34 天的儿子出现吐奶、食欲差情况,随后就诊于河北生殖妇产医院急诊,考虑肠梗阻。


2021 年 5 月 28 日凌晨,患儿前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急诊就诊,该网友称,「因孩子伴有发热,急诊拒绝治疗,需要入住方舱」。


随后,患儿病情出现变化,于 5 月 28 日 11:52 转入儿科 ICU,5 月 29 日 7:24 抢救无效死亡。在救治过程中,该网友认为医院存在「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延误救治」等问题。

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图源见水印


据该网友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022 年 5 月 18 日,石家庄市医学会召开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患儿入住方舱病房后,医方先后给予了补液、抗感染及灌肠等治疗措施,符合小儿普通外科治疗规范和常规。

此外,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包括:

1、查体记录显示:患儿入舱时心率 131 次/分,精神差、反应差,肛指检查可见麻酱样臭便。在患儿病情较重的情况下,未预见到患儿病情的严重性,也未给予必要的监护措施;
2、针对患儿既往曾患「先天性巨结肠?」及本次就诊的肠梗阻,未及时给予胃肠减压、扩肛、肛管灌肠等有效的治疗措施;
3、观察病情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患儿的病情进展、变化。


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图源见水印


专家鉴定组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儿有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发病前曾游泳(水的刺激及劳累)可能降低肠蠕动、增加感染风险,就诊时 CRP 增高,白细胞降低,对患儿的病情加重并致最终死亡也有较大参与度。

该网友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结论认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图源见水印


对于鉴定结果,该网友表示不能认可:
「鉴定结果虽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省二院却承担次要责任,我们负主要责任。」


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图源:@是IU麻麻


6 月 14 日,有媒体在跟进报道此事时也使用了类似的表达,表示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省二院承担次要责任,婴儿家长负主要责任」。


而这一说法随后引发了广泛讨论,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不能理解医疗事故中患方为何要承担责任。


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微博评论区截图



律师解读:医疗事故中,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责任究竟如何划分?不同程度的责任意味着什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永泉律师 对此作出解读:

医疗事故的评价分为三个层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判定;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中所占责任比例。

第一个层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这一层,核心要考虑的方向是,医疗行为与患者最终发生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存在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行为促进了不良后果的发展,或者是医疗行为是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就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肠梗阻婴儿被送方舱后死亡,医院回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第二个层次,要对医疗事故进行定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此外,《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还将医疗事故等级更详细地划分为 4 级 11 等。其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为「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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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只取决于患者的损害后果。比如,如果出现患者死亡的结果,无论医方要承担多大责任,都应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反过来说,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医方一定负主要责任。

第三个层次,医疗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按照医疗事故犯罪的立案要求,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并且医疗过错行为占到主要或完全责任,医疗事故将上升为刑事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那么,如果说鉴定结果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是否就意味着,患方要负主要责任?

先说结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际上,在医疗事故评定中,没有对患方进行责任划分的部分。


在绝大多数医患纠纷中,都是由疾病影响、生理性因素和医疗干预共同影响下,产生了不良后果。


而我们再次关注医疗事故评价中的第三个关注事项,「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参与度」,并没有要求分析其他因素与不良后果的关系。


对于本案,如果患方不认可鉴定结果,也可以就医疗事故结论提请上一级医学会重新评价。并且在现行程序下,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也并不必然决定民事赔偿,家属也可以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以确定赔偿。(策划:z_popeye|监制:gyouza


题图来源:当事人发布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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