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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的工伤赔偿,为何非要如此?

马殿臣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此时,对他的妻子柳兴平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拔,意味着丈夫很快会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而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何非要如此抉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的“48小时”,成为工伤认定最难闯的一道关,以至于像马殿臣这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有着高度关联性的案例,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对死者家属来说,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其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约为49万,2020年提高到80余万。柳兴平原本可以拿到这笔高额赔偿,前提是必须舍弃亲情,在女儿看到父亲最后一眼之前狠心拔掉呼吸机。柳兴平的选择无疑会得到所有人的认可,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如果与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相违背,那么它显然是不尽合理,至少是值得拷问的。

有人会说,法律是刚性的,既然做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就应该不折不扣地遵守。现实中,像马殿臣这样的案例占了大多数,但也并非没有例外。2016年发生在广西的一个案例是,梁某某因公出差,死于返程途中,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没有放弃,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二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这是一个值得称赞的判决,既没有突破法律,也最大化地兼顾了人情。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其死亡和伤残之后,给予其及家属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应该是因果关系,即死亡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不应该是抢救时间。48小时就可以,多一个小时就不行,这明显有失公平。

事实上,48小时的规定,本身就未必站得住脚。据一名劳动法专家表示,“48小时的规定是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而在医学专业人士的眼中,这一说法十分荒谬,“医学上没有绝对的48小时界限”。这个小小的分歧,既折射出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壁垒,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48小时”规定掺杂了法理之外的多重考量。

人社部2019年曾经有过一个答复,认为工伤认定的把握上,要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扩大。这段话让人五味杂陈。任何立法都不可能脱离现实,但“48小时”规定兼顾用人单位、社保基金的利益,唯独劳动者的利益被选择性无视了。

是时候对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进行法律层面的调整了,因为我们不应该让人们在法律和人性之间做选择。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一个场景是: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强烈要求医院“不要放弃,继续抢救,我们全力配合”,而病人家属则纠结于,要不要拔掉呼吸机,提前结束亲人的生命。这一幕讽刺又悲凉,而原本它并不应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