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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自述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冲上热搜 评论区吵翻了

  • 民生

原创
和同事小美总结:肥胖的根源就是管不住嘴

原标题:和同事小美总结:肥胖的根源就是管不住嘴 和同事小美总结:肥胖的根源就是管不住嘴。最近把自己虐的成功瘦了6斤,午餐一个桃子,饿的心慌,还不敢说!因为公司有一帮看是非的盯着呢?小美撇撇嘴来了句:“那你为什么还要偷吃我的巧克力派啊,别以为我没看见。”老脸那叫…

       网友自述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冲上热搜 评论区吵翻了

  有网友讲述自己遭遇,称其在互联网企业工作,因为向同事打听工资,第二天公司HR就找他谈辞退的事,公司许诺赔偿正常给付。该网友称很委屈,认为”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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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

  有人表示,”很多公司是不允许打听工资的”,这是职场生存最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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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管理体系里,一般都要求员工不互相打听讨论工资,有些在合同里面已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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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赔偿正常给,觉得这个公司应该就是单纯的有自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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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网友质疑,”虽然是企业文化,不过这样也太过苛刻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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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就算没有合同的制约,有不少网友表示打听别人的工资也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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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打听了也会弄得很尴尬,身在职场,大家都是深得糊弄学精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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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关于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这事儿有人还闹上了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公开了一份类似的案例,沈阳男子因为打听同事的工资,且被公司认定不胜任岗位工作被开除了,公司领导评价他”行为品德极其差”。陈某起诉公司索赔8000余元劳动赔偿金等,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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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打听同事工资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被开除2019年7月4日,陈某入职辽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清机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试用期3个月;约定计时工资2700元每月,试用期工资2295元每月。

  2020年3月30日,公司向陈某发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陈某因在2019年12月13日因不胜任本岗位,被某银行退回公司,经公司项目部经理与陈某现场访谈后调岗到沈阳某项目组,从事清机员岗位,在岗期间多次打听其他人工资,越级沟通,违反《薪资管理办法》中的薪酬保密制度;多次违反项目主管同城项目支援工作分配,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的”工作推诿或拒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违反公司相关保密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情节严重者”,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认可、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公司人事及项目部与陈某现场访谈并口头告知与陈某解除合同,作开除处理,薪资结算到2020年3月31日。

  判决书显示,早在陈某入职时,公司就规章制度对他进行了培训。根据该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薪酬保密原则:公司的薪酬总额、员工薪酬结构和水平为公司核心机密,全体员工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员自己的薪酬情况”。陈某曾经的领导对他的工作进行了评价。2020年1月23日,陈某曾工作的沈阳项目组负责人对陈某日常工作评价为,”调岗后工作态度依然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私下打听工资,行为品德极其差”。

  起诉索赔均被法院驳回陈某被开除后,于2020年7月17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陈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于是,陈某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年终奖500元、劳动赔偿金8000余元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项目主管人员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诿、服务态度较差。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某庭审中陈述,陈某存在私下打听其他同事薪酬的情况。故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陈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该公司无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认为该不该打听同事薪资问题?

  来源:综合自潇湘晨报,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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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猛操作竟获赔12.4万

  与同事讨论薪资被公司降薪500元,员工一顿操作获赔12万!来看看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吴某某入职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时间是2008年6月10日。工作岗位为技术开发高级工程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4年6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海洋王公司主张,因吴某某违反《奖惩条例》,在部门内与同事讨论个人待遇,违反公司纪律,其按照《奖惩条例》于2018年11月5日对吴某某作出严重警告和工资下浮一大级的处理决定,并自2018年11月起将吴某某的工资从9580元/月降至9050元/月。

  吴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提出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却称系自行离职,海洋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吴某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399.27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降低工资,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以海洋王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

  双方均确认,海洋王公司确于2018年11月起将吴某某的工资从9580元/月降至9050元/月,则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海洋王公司作出的降薪决定是否合法。海洋王公司以吴某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对吴某某作出严重警告和降薪的决定,应当就吴某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海洋王公司提交了2014年版的《奖惩条例》和《培训签到表及考试试卷》予以证明,《培训签到表及考试试卷》中记载:2017版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奖惩条例、……,2018版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奖惩条例、……,并非海洋王公司提交的2014年版的《奖惩条例》。虽然海洋王公司主张其规章制度自2014年以来一直沿用,未曾修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即使该《奖惩条例》合法有效,根据该奖惩条例的规定,向他人了解工资、奖金或泄露工资、奖金、报酬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给予基层员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时,可视其错误性质、影响程序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予任职资格降级或降等、工资降级或降等处分。根据海洋王公司提交的处理决定,吴某某仅是在部门内部讨论个人待遇,海洋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给海洋王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海洋王公司作出的降薪决定缺乏合理性。海洋王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降低吴某某的工资,吴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海洋王公司应当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海洋王公司应当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584.24元(12627.07元/月×10.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缺乏充分理由扣减员工工资,员工以此主张被迫离职,理由充分,公司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为海洋王公司是否有权扣减吴某某工资;二为海洋王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如何核算;三为律师费核算是否正确。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海洋王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确实规定有严禁相互间谈论薪酬收入,向他人了解工资、奖金或泄露工资、奖金、报酬者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类型视事实影响程度确定。同时规章载明给予基层员工处分时,可视其错误性质、影响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予工资降级或降等处分。本院认为,工资由员工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除非存在严重过错,公司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发工资。吴某某虽存在与同事在部门内讨论薪酬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影响范围有限,海洋王公司不能证明吴某某该行为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其扣发员工工资,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审认定海洋王公司扣发工资不当,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海洋王公司应补发已扣除的工资差额,原审认定补发的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争议焦点二,海洋王公司缺乏充分理由扣减员工工资,吴某某以此主张被迫离职,理由充分,海洋王公司应支付吴某某经济补偿金。对于吴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院认为,海洋王公司发放的共同发展奖金49000元及6664.75元,系海洋王公司为鼓励员工随公司迁至新址办公、安心工作作出的物质补偿,离职员工并无此奖金,可见该奖金专项使用,并不与员工付出的劳动报酬挂钩,属于一次性的福利费,不应纳入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双方提交的工资明细及银行流水,吴某某2017年12月到2018年11月工资明细应付工资为158000.67元,扣除其中已包含的专利奖13000元、12500元,过节费1600元,购车补贴6000元,加上该12个月发放的提成和奖金总和16584.9元,2018年11月扣发的工资530元,总和为142015.57元,平均每月11834.63元,原审核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由此,海洋王公司应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263.62元(11834.63元×10.5)。

  对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吴某某支出的律师费按照胜诉比例由海洋王公司负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原审认定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判决如下:上诉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吴银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26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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