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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幼儿园身亡 有学生走向摔倒的孩子 但老师未动

11月8日,安徽省黄山市一4岁的女童在幼儿园滑梯旁摔倒,两分钟后被老师发现,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1月10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死者的爷爷程先生,其讲述了当天的事发过程。

同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联系到黄山市屯溪区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处理此事,并第一时间对家属进行了安抚。“我们一直都在安抚家属,昨天这家幼儿园已经停课了,具体的调查情况以警方通报为主。”

女童摔倒近2分钟被老师发现

女童“彦彦”的爷爷程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11月8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儿子前往屯溪区博爱昱西幼儿园,接孙女放学回家。“我儿子还没有到幼儿园的时候,就跟老师发了短信,说因校门口不方便停车,让对方先把孩子带到幼儿园门口。”大约6分钟后,孩子爸爸到达幼儿园,但并未在门口见到孩子。

“我儿子到了校园门口,看到两个老师站在操场上。我儿子就喊了一声老师,之后老师就喊我孙女的名字,喊了三四遍,没人回答,结果在滑梯底下,老师发现了我孙女。”

在网传的一段监控视频中记者看到,11月8日下午5点55分左右,女童彦彦与另外几名学生在操场上的滑梯旁玩耍,后突然倒在滑梯下,不远处站有两名教师。之后的一分钟里,几名在周围玩耍的学生发现摔倒的彦彦,并走到彦彦周围,此时老师站在原地未动。5点56分,身穿深色上衣的老师疑似听到彦彦父亲的声音,开始寻找彦彦,此后一名男孩将老师带到彦彦摔倒处,另一名教师也跑上前查看。5点56分31秒,摔倒近2分钟的彦彦被老师发现。

据程先生描述,老师发现孙女时,孩子脸部朝下,趴着不动。“老师就喊我儿子,说孩子出事了,我儿子马上跑进去把孩子抱起来,当时孩子脸部青紫、发黑,手也往下垂了,我儿子叫老师打120,老师说刚打过。”

随后,程先生的儿子抱着彦彦冲出幼儿园,来到了幼儿园附近的一家社区诊所,一边抢救一边等待救护车。大约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我孙女送到市人民医院后,医生说孩子缺氧时间太长,瞳孔放大,可能抢救不过来了。后面抢救了5个小时,(孩子)还是走掉了,没有生命(体征)了。”程先生哽咽道。

程先生称,马上就要过5岁的生日了,平时乖巧可爱,一家人都无法接受孩子的意外死亡。在程先生看来,他们把孙女托付给幼儿园,但幼儿园并未承担起对孙女的监管责任。

11月10日,屯溪公安分局发布了关于此事的警情通报:“2022年11月8日17时04分,程某某拨打110报警,称其女儿程某彦在屯溪某幼儿园玩滑滑梯摔倒。接报警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程某彦已由120接走;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综合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阅公共视频等情况,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程某彦送医后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善后事宜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稳妥处理中。”

律师:如属实,园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月10日,记者多次拨打博爱昱西幼儿园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查询发现,涉事幼儿园为黄山市屯溪区博爱昱西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属于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是“幼儿教育”,注册资金为55万元人民币。

11月10日下午,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就此事分析称,该事件中,女童彦彦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儿童玩滑梯是具有一定危险的行为(需要具体考察现场情况),“它的高度、结构等都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若多名孩子一起玩时危险性可能更高。”雷家茂认为,孩子在玩滑梯时,幼儿园老师应当在场对孩子进行看管、看护及维持秩序等,如果老师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小孩后续发生摔倒事件,并且摔倒之后又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致使孩子死亡,那么园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上述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雷家茂还表示,若幼儿园老师未尽到相应注意、照看及救助义务,导致孩子在玩滑梯时死亡的,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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