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遗弃的惩戒,可追溯至古罗马。
当时,有一种专门惩罚“精神遗弃之不作为”的规定,即“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这与苏州中院的措施可谓异曲同工。
在中国古代,唐代社会即提出精神赡养义务,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所谓色养,即指养老要尊敬长辈,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父母的要求。
《唐律疏议》还把精神赡养规定为法律层面上的义务,“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在上面的规定中概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背祖父母、父母的教训威权,在应当听从而且也可以听从教诲的情况下,却违背长辈的教育训导,即视为犯罪;另外一种是应该赡养而且也有能力赡养祖父母、父母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也属于犯罪。
“可从而违”和“堪供而阙”都被《唐律》定性为“不孝”之罪,立法严禁。
在明朝,则出现了终养制。所谓“终养”,是指官员因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年老,依例具呈暂离职务,回籍伺养。
上述律例可谓都对精神赡养进行了量化。而在工业化、现代化、全球化“三化”同时进行的当代中国,由于传统的撕裂,以及现代意识的居无定所都使得量化当下的精神赡养变得困难重重。
法律约束VS政策鼓励
北欧福利国家瑞典、芬兰等似乎走在了前面,其国家法律中都有关于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
不过,强行提倡精神赡养的多数是传统的福利国家,在非福利国家,对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也跟当地文化习俗有关。
在东正教占主流的俄罗斯,孝敬父母也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旧约,出20:12》提到,“孝敬父母,使你能在雅威、天主赐给你的土地上活得长远。”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对精神赡养做出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
在美国,各州对家庭法都有独立的立法权,且判例和习惯法的保留及不统一。不过美国大多数州的家庭立法都肯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的州也规定,对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即使绝大部分州法律肯定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但是在其单行法中,较少有涉及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条文。
东亚各国及地区受孝道文化影响颇深,在精神赡养方面也都给予了重视。相较于量化式的惩戒,通过政策加以鼓励似乎更受欢迎。
日本作为老龄化大国,其《老人福利法》被称为“老人宪章”。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年的9月15日为日本的“敬老日”。
在日本,老人与子女同居率非常高。老人即使与子女分开居住,居住的距离也不会太远,即著名的“一碗汤距离”。
为鼓励子女养老,日本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若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若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若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同时,日本在社会舆论上提倡三代同堂,提倡子女尽抚养老年人的义务。
在韩国,政府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孝顺子女。对那些与老人同住,积极赡养老人的家庭给予税收优惠和住房补贴。
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以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以便照顾父母。不过,新加坡并没有将精神赡养写进法律当中。
纳闻 | 真实新闻与评述:不常回家看父母的代价:唐朝判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