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正文

今不如昔:在清代,随便告密也是不被纵容的

清代文字狱盛行,自然也带来告密成风。

统计过,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辑的《清代文字狱档》共载85案,其中至少有22个案子,是因告密而人头滚滚的,占1/4强。

其中有群众举报,也有同族同告、亲亲相告,甚至父子相告。最典型的,还是发生于乾隆四十六年的这一案:

1781年三月二十一日,宁国府太平县(今安徽黄山)人焦禄,到县衙向知县周学元举报其族人焦良先、焦永榜,说他们“捏造谤帖,指奸污辱”。

就是编造谣言毁谤他,诬陷他跟人通奸。

这么一件在今天看来很普通的民事案件,竟然惊动了乾隆皇帝。

因为焦禄呈上的作为物证的、据说是被举报者所写的“谤帖”,“内‘大不仁’三字之上写有‘清朝’二字”。

听起来有点绕。其实,就是谤帖上有“清朝大不仁”五个字,这五个字连上奏折的封疆大臣都不敢直接引用,只能描述为“内‘大不仁’三字之上写有‘清朝’二字”。

这就由普通的民事案件上升为悖逆大案了。

知县周学元接到举报,不敢怠慢,第一时间讯问告密者焦禄。焦禄供称,族长焦良先等诬告他跟同族焦永榜之子焦滚来的未婚妻陈氏通奸,将此事写成告帖,贴在焦氏祠堂门首,并将他逐出宗祠,而他火眼金睛,发现告帖里有反动口号,立即将告帖揭下,到县衙告发。

按大清律例,此事若查实,焦氏灭族,那是必须的。

好在知县周学元多了个心眼,发现焦禄在回答问题时言语隐约,为弄清真相,他亲赴焦村,秘密传唤焦良先、焦永榜等当事人讯问。两人供称,“并无捏造谤帖之事”,事实是告密者焦禄跟焦永榜的未婚儿媳陈氏通奸致其怀孕,事发后按族规被逐出焦氏宗祠,没想到竟反咬一口。

双方各执一词,周学元带差人到焦禄家中搜查,一番翻箱倒柜,虽没查出什么“不法字书”,却搜到两张状稿,经笔迹比对,跟焦禄提供的那张“谤帖”同出一人之手,于是再次提审焦禄。焦禄见事情败露,只好招认那“谤帖”是他自己写的,目的就是为了诬害焦良先等人。

案情明朗,焦禄虽是诬告,但“清朝大不仁”五字是他写的,悖逆无疑。周学元不敢擅自处理,上报两江总督兼安徽巡抚萨载。萨载接报,一刻都不敢拖延,即命周学元将全部涉事嫌犯提解到省会安庆,然后汇同安徽布政使、按察使三司会审。

这一审,涉案人员披露出更多细节:

诬告者焦禄,原名焦四六,是被诬告者焦永榜的族弟,两家比邻而居,常有来往。没想到,焦禄居然跟焦永榜三子焦滚来的未婚妻陈氏通奸,致其怀孕。不仅如此,去年十二月初九晚,焦禄趁焦永榜父子不在,潜入他家,意图强奸焦永榜次子的老婆杨氏。杨氏拼命叫喊,惊醒家婆,遂叫同族人将焦禄抓了现场,拷问出他跟陈氏通奸致孕之事。因为焦永榜父子不在,没及时报官,焦永榜回来后,告知族长焦良先,汇同族中长老审问,焦禄承认了通奸事实。为免家丑外扬,焦永榜同意不报官,只按族规将焦禄逐出宗祠了事。

宗族社会,被逐出宗祠,等于今天的“社死”。焦禄心怀忿恨,便捏造“谤帖”告密,想把族长焦良先等人搞死。

为谨慎起见,两江总督萨载再次让焦禄“当堂默写”,结果“字画相符”,证实那反动口号“清朝大不仁”确是他本人所写,这才结了案。

按大清律例,焦禄之前已犯了和奸罪、强奸未遂罪,“和奸罪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诱)奸杖一百”;而强奸未遂,至少“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以,如果受害者告官,两罪并罚,他至少被打一百杖,并流放三千里。基本上,能挺到流放地也生不如死了。而受害家属及族长只是将他逐出宗祠,虽有不希望家(族)丑外扬的初衷,对于焦禄来说,也是一种姑息。毕竟,捡了一条狗命,就算以后不能姓焦,也可以离开家乡,到外地混口饭吃。

没想到,受害家属和族人的宽容,换来的竟然是报复性质的栽赃告密。

焦禄为什么不诬告族长等人贪污公款,或者反噬他们也跟良家妇女通奸什么的,偏偏栽政治赃?

因为百姓都清楚,乾隆治下,“悖逆”罪是所有罪行的重中之重,能迅速引起自下至上的重视。

焦禄应该也没想到,他的报复行为无异于搬石砸脚,让他自己在和奸、强奸未遂之上,又加了一项诬告罪。

按大清律例,诬告反坐,“加所诬罪三等”。以什么罪名告发别人,若查实是诬告,就按那个罪名加三等处罚诬告者。

但两江总督萨载最后给焦禄定罪,什么和奸、强奸(未遂)、诬告,那都不是事,罪名只一个:大逆。

萨载在给乾隆的奏折上的量刑建议是:“比照大逆律凌迟处死……胞弟焦文学、子焦秀彩均照律例拟斩立决,幼子焦秀广年仅七岁,母陈氏、妻胡氏照律解部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所有房产查明入官。”

乾隆先是在萨载的奏折上加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四天后,三法司核准案情,乾隆再下旨:“焦禄即焦四六着即凌迟处死,其拟以缘坐之焦文学、焦秀彩着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钦此。”

也就是说,诬告者焦禄因为写了“清朝大不仁”五个字,不但自己被千刀万剐,弟弟、儿子也人头落地(从宽只是多活俩月),母亲、妻子及七岁幼儿被发给官员为奴。

那么,诬告之事会因此案而消减吗?

按《清代文字狱档》的记载,从时间上来看,焦禄案后,至少还有六起因告密而引发的文字狱案,其中有一起也被判明是诬告。

乾隆四十八年四月,河南固始县百姓胡元杰向州府告密,说他发现该县知县戴如煌所著诗集《秋鹤近草》内有“悖逆词语”。他举了个例,说书中《登平台》一诗有“北口烽火,南渡旌旗”两句,“隐存叛逆”,就是影射清兵入关,南明小朝廷成为汉人遥望的旗帜。

知州陈文纬接报,将《秋鹤近草》看了又看,都觉得所有诗句“并无违碍”。但他不敢擅自断定,遂上报河南巡抚李世杰。李世杰汇同开封知府等官员一审再审,认为戴诗“不过咏怀古迹”,完全是胡元杰“附会解说”,“大肆狂吠”。

但事涉悖逆,李世杰也只能上奏乾隆,并附上自己的定案建议:

查例载举首诗文悖逆,若只字句失检,涉于疑似并无确实形迹,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又名例律内载诬告叛逆未决者拟斩监候,不及妻子财产各项等语……(胡元杰)若照例拟斩监候,未足蔽辜,应请旨即行正法,以昭炯戒。(《清代文字狱档》之《戴如煌<秋鹤近草>案》)

几天后,乾隆批给三法司核拟结案:“戴如煌所刻诗章,并无违碍,庸无议。”

一锤定音,是诬告。

于是,诬告者胡元杰也被斩立决。

那么,胡元杰诬告其知县,也是为了报仇泄恨吗?

倒不是。胡元杰本是教私塾的,可能教得不好,“失馆穷愁”,没书可教,穷困潦倒。他在被刑讯之后供认,诬告的目的:“实只意图讹诈,恐所首事不重大不能胁制官者多得银钱,因而丧心病狂妄加注释……”

为了讹诈知县,怕举报内容不够重大,达不到目的,就将知县的诗集“妄加注释”。

从焦禄到胡元杰,再加上二十多年前的赵永德【传送门】,乾隆治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诬告者?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乾隆一边说着“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清代文字狱档》之《谢济世著书案》),一边严打思想“悖逆”罪,于是,此类相关举报也就成了小人报复、讹诈的利器。

但从焦禄、胡元杰最后的下场也可看出,就算是在乾隆朝,告密者也并不都是一告一个准。若被查实诬告,也是要被律法加倍惩处的。

注:引文摘自《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之《焦禄谤帖案》及《戴如煌<秋鹤近草>案》

纳闻 | 真实新闻与历史: 今不如昔:在清代,随便告密也是不被纵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