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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帮“下腰”的同学起身致其瘫痪,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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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漂亮的形体和优雅的气质

不少家长会送自家孩子学舞蹈

但在学习高难度舞蹈动作时

很可能发生意外

2018 年

一位女孩因下腰导致瘫痪的事件

引发了各方关注

2017 年,未成年人季某某、丁某某报名参加泰州兴化某舞蹈中心的少儿舞蹈课。2018 年 12 月 15 日,当天课程内容为中国舞的基本功练习,课上共 19 名学员(年龄在 5 周岁左右),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

但在练习 ” 下腰 ” 的舞蹈动作时,老师要求学员们起身,丁某某未能完成该动作,季某某发现后走到丁某某身前,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但这一举动导致丁某某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丁某某随即表现出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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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时,老师徐某正关注着其他学生,并未发现两位女孩的举动。当晚,丁某某感觉下肢疼痛,后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可致瘫痪。该舞蹈中心先后给付丁某某 525000 元。随后,丁某某向兴化市人民法院诉请判决某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季某某及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兴化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作出判决,舞蹈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 1377157.5 元;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赔偿丁某某 211484.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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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舞蹈中心、季某甲、王某、季某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和丁某某均无民事行为能力,舞蹈中心对两个孩子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季某某,法院却有不一样的看法。本案中,丁某某 ” 下腰 ” 后 ” 起身 ” 困难,季某某出于善意,自发前去帮助,此举并不违法。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某某主观上并不想伤害同学,也不具备预测危险的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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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季某某对于丁某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季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相悖,应予以纠正。但季某某的监护人自愿补偿丁某某 50000 元。二审法院认为,这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对此举深表赞许并予以允许。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某舞蹈中心对丁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经评估,丁某某的损失为 2114847.21 元,扣减某舞蹈中心已垫付的 526205 元,某舞蹈中心还需给付 1588642.2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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